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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

发表时间:2017-09-25 15:27:14来源: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存打印关闭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盟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盟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和措施办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盟行政公署委托向盟人大工委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承担监测全盟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预测预警、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盟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盟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盟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价格收费政策,提出盟价格调控目标;组织制定和调整盟管理的商品服务和收费标准;负责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全盟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盟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六)承担规划全盟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审核并上报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自治区和盟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涉外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全盟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推进全盟经济结构调整,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调整全盟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做好与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全盟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盟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

(八)承担组织编制全盟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盟区域协调发展及盟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综合协调全盟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九)承担全盟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全盟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

(十)负责全盟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盟社会发展政策办法,研究提出促进全盟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全盟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盟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盟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全盟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盟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三)起草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盟招投标工作;组织拟订贯彻落实自治区国民经济动员政策、规划、计划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全盟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责任,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自治区和盟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我盟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盟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产业政策,拟定招商引资产业导向,开发招商引资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初步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制定全盟招商引资年度目标计划,并对旗县市、盟直各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察、考核和认定。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招商引资活动;负责与对外经济合作的联络和接待,以及与国内外友好城市缔结、交流等相关工作。参与承办盟委、盟行署组织的对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国内外各类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在盟内发布。负责国内外投资企业来我盟投资兴业的前期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外埠驻兴安盟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盟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驻外招商小组的管理指导工作。

(十六)承办盟行政公署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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