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5月,本县建立第一个基层人民政府——六户区政府,同年相继建立5个区政府。1947年春,完成各区政府的组建。至1949年底,全县设11个区政府,辖105个村公所。区政府内设正副区长,民教助理员,财粮助理员,公武助理员,事务员。村公所内设农会正副主任、村长、生产委员、民教委员、财粮委员、公武委员、军属委员、妇女主任、文书、变工组长。
1950年,区政府称区公所,村级政权称村人民政府。1950~1953年,全县设11个区公所,102个村人民政府;1954~1956年,9个区公所,97个村人民政府。区公所内设正副区长、秘书、事务会计、统计助理、民政助理、财粮助理、文教助理、生产助理、公安助理、卫生助理、林政助理、扫盲干部;村人民政府内设正副村长、文书、民政委员、财粮委员、文教委员、公安委员、武装委员、调解委员、生产委员、林政委员、统计委员、卫生委员。1956年10月,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开始撤区划乡,保留4个大区,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下设40个小乡1镇。1958年4月,根据内蒙古党委指示撤区并乡。全县合并为19个乡2个镇,10月,为适应大跃进形势,又将21个乡镇划为7个人民公社,称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内设正副主任、秘书、农业、林业、牧业、民政、财粮、文教等助理、公安特派员。下设87个生产大队,494个生产小队。1961年,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调整社队规模,下放核算单位,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管理体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62年3月,中突分设,恢复突泉县建制后,全县调整为13个人民公社。1963年全县有14个人民公社,152个生产大队,953个生产小队。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后为主任)、秘书、会计、治保主任、团支部书记、妇联主任、民兵连长。小队设正副队长,(后改为政治队长、生产队长、牧业队长,有的队有林业队长)、妇女队长、会计、管保员。1968年,相继成立公社大队两级革命委员会。
1980年,撤销革命委员会,成立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开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生产队划分作业组。1982年,包产到户,以家庭为单位,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1983年6月,废除原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党政分设。全县14个人民公社改建为1个镇13个乡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设正副乡(镇)长、秘书、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民政、文教、卫生等助理。内设经济委员会、财政所、派出所、计划生育办公室。原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设正副村长、秘书、会计、治保主任、青、妇、兵干部。生产队改为生产合作社,部分社设1名社长。由于联产承包,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大部分村不设社长,由村委会直接向农户下达各项任务和生产指标,征收农业税,定购粮及各种费用、摊派战勤、义务工等。1985年,全县有11个乡、3个镇人民政府,下辖204个村民委员会,17个居民委员会。